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件有哪些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那么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件有哪些?
1、事发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经受理获得报案号
2、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等待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做现场查勘
4、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做定损并获得快速处理单或定损单
5、维修车辆或事故中的遭受损失的其它财产、涉及人身伤害时进行医治
6、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主身份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快速处理单或定损单、维修发票、受害者死亡证明(如在死亡前有医疗救治则需医疗发票、病历本、用药清单)等材料到保险公司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交索赔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