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有关主体资格应该如何认定

导读:
在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盗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肇致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车主承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有关主体资格应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盗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肇致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车主承担责任。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有关主体资格应该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但对权利继受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未满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能只列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其中一人为原告而应把所有的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的都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二、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驾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单位或车主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
三、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一)租(借)用关系。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关系因此依据规定应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边带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边带责任。
(二)受雇关系。在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员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对机动车又具有运行支配力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比较恰当。
(三)盗用他人机动车的。盗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肇致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车主承担责任。如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肇致交通事故时一种是租借人不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在资用人与租借人之间依前述租(借)关系情况处理另一种是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该车而肇致交通事故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车辆买卖未过户的。在买卖车辆中常有将车辆交付买受人所有后但并未履行法定的车辆过户手续以致车辆买卖无效。对于车辆买卖未过户后应当是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四、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过错责任是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显然承认第三人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赔偿责任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在承认第三人过失责任后受害人应当直接要求有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第三人欠缺赔偿能力时应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在向受害人赔偿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同乘者即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者利用他人车辆免费运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的“无偿”、“免费”均属于无报酬的情况。如果同乘者负担燃料费或低价利用车辆等均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当同乘者有偿搭乘他人车辆并在搭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时同乘者可以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相竞合的情况选择适用一种责任赔偿制度。而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