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便直接采用了此理论。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319号文也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便直接采用了此理论。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319号文也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关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国外的学说和理论中通常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者即谁事实上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包括因车辆运行取得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已逐步运用到了司法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便直接采用了此理论。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被挂靠人是名义车主不得干涉挂靠人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也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但被挂靠人并非对车辆完全失控从管理、监督的角度看被挂靠人对车辆仍有有限的运行管理支配权。同时被挂靠人一般按季度或年收取挂靠者管理费虽然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直接从营运利润中产生的运行利益但这种费用毕竟是基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而产生的可以说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是一种间接的运行利益。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应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不论被挂靠人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被挂靠人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文也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