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据什么判定责任归谁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据什么判定责任归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据什么判定责任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据什么判定责任归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关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据什么判定责任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据什么判定责任归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六)模糊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