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处理并签订赔偿协议所造成的责任归谁

导读:
2007年5月20日因工作车间起火原告黄某颜面及全身烧伤面积达75以上黄某住院医疗费用被告某鞭炮厂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原告黄某经法医鉴定为Ⅲ级伤残。2007年8月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原告黄某因颜面烧伤和行动不便未参加调解其夫参加调解并与被告某鞭炮厂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被告某鞭炮厂补偿原告黄某48000元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底前付一半余款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其理由是被告某鞭炮厂明知道原告没有书面委托其夫来处理纠纷而与被告之夫签订赔偿协议且所订协议一直没有原告追认签字。因为原告之夫参与纠纷处理并签订的赔偿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其夫的代理行为应按有效代理来看待。那么纠纷处理并签订赔偿协议所造成的责任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5月20日因工作车间起火原告黄某颜面及全身烧伤面积达75以上黄某住院医疗费用被告某鞭炮厂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原告黄某经法医鉴定为Ⅲ级伤残。2007年8月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原告黄某因颜面烧伤和行动不便未参加调解其夫参加调解并与被告某鞭炮厂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被告某鞭炮厂补偿原告黄某48000元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底前付一半余款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其理由是被告某鞭炮厂明知道原告没有书面委托其夫来处理纠纷而与被告之夫签订赔偿协议且所订协议一直没有原告追认签字。因为原告之夫参与纠纷处理并签订的赔偿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其夫的代理行为应按有效代理来看待。关于纠纷处理并签订赔偿协议所造成的责任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黄某受雇于被告某鞭炮厂从事结鞭工作。2007年5月20日因工作车间起火原告黄某颜面及全身烧伤面积达75以上黄某住院医疗费用被告某鞭炮厂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原告黄某经法医鉴定为Ⅲ级伤残。2007年8月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原告黄某因颜面烧伤和行动不便未参加调解其夫参加调解并与被告某鞭炮厂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被告某鞭炮厂补偿原告黄某48000元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底前付一半余款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已陆续支付了31000元。2009年11月底原告向县法院起诉以该协议其本人未同意签字且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对该协议予以撤销并请求判令被告某鞭炮厂赔偿其伤残、护理等费用损失计(已付款除外)20余万元。
分歧
丈夫参与纠纷处理并签订赔偿协议责任区分?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之夫与被告某鞭炮厂签订的协议应予撤销原告伤残、护理等费用损失(已付款除外)应由被告某鞭炮厂承担。因为该协议原告未同意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之夫与被告所订协议得到了原告同意且该协议签订前原告已经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按赔偿标准被告仅补偿48000元显失公平。现原告诉讼行使撤销权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应撤销该协议。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某鞭炮厂赔偿(已付款除外)。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该协议应不予以撤销应追加原告之夫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的损失因原告之夫与被告某鞭炮厂订立赔偿协议时原告之夫已自愿放弃故不具有显失公平情形应此不予撤销。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某鞭炮厂及原告之夫连带赔偿。其理由是被告某鞭炮厂明知道原告没有书面委托其夫来处理纠纷而与被告之夫签订赔偿协议且所订协议一直没有原告追认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终止后的作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之认定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某鞭炮厂与原告之夫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之夫参与纠纷处理并签订的赔偿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其夫的代理行为应按有效代理来看待。所订的协议因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而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原告的损失(已付款除外)原告之夫已代理原告予以放弃故该一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表见代理制度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合同法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在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符合代理人的生效要件。
就本案而言本案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在当地村委会召集并主持下进行的在村委会召集下原告因颜面烧伤和全身大面积烧伤未参加调解由其夫参加调解考虑到其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又是一家之主原告行动不便因素被告某鞭炮厂根据以上表象自然推断原告之夫具有代理权。从而在村委会主持下与原告之夫签订了赔偿协议该一协议的签订被告某鞭炮厂并无过失且是善意。原告之夫参与调解并签订协议完全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其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撤销权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只要是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法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因原告之夫与被告某鞭炮厂所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而原告(被代理人)对其夫(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参加纠纷调解并签订赔偿协议)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