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是否享有赔偿权

导读: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扬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是否享有赔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扬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是否享有赔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扬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
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间按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分权中的扶养请求权被破坏。胎儿是否应作为间接受害人呢?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
3、胎儿仍为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