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事项
导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