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哪些原则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那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关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哪些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1、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
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二、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2)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
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审查的原则。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