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加危险驾驶并罚怎么判
导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见司法解释将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包人等也视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那么交通肇事罪加危险驾驶并罚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见司法解释将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包人等也视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关于交通肇事罪加危险驾驶并罚怎么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罪加危险驾驶并罚怎么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危险驾驶的行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由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比危险驾驶罪处罚重所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是指以下四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电车、船只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等
(2)交通设施的操纵人员如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主要包括无证人员、正在考证的人员等。但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致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可见司法解释将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包人等也视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