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车是否属危险驾驶罪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那么追车是否属危险驾驶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关于追车是否属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追车是否属危险驾驶罪
要有追逐竞驶的行为。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最高法关于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