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共有人未投保事故后能否享有保险金

导读:
赵某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即保险合同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那么车辆共有人未投保事故后能否享有保险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某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即保险合同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关于车辆共有人未投保事故后能否享有保险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某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002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
那么共有人王某未在保单中列明为被保险人可否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呢
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会出现但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拥有优先受益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领受保险金人多是被保险人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能为被保险人。并且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人名称和住所为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即保险合同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故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保管合同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责任保险因所有权、使用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既然孙某对保险车辆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孙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而应与共有人王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份额分配保险赔款。当然赵某为孙某垫付的保险费也有权要求孙某的家人及王某按财产份额合理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