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主不愿垫付怎么办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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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不愿垫付怎么办
直接起诉。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此种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二)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诉累受害人多将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注意虽然二者均为被告但应明确只有在查明驾驶员无力承担责任时方能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垫付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补足驾驶员无力承担之部分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其既不是为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是惩罚垫付责任人而是一种衡平利益的责任。
(三)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由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此责任的承担应严加限制仅限于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按照办法第31条的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关于此点实践中应注意1.驾驶员所在单位与机动车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时诉讼地位如何?驾驶员甲的所在单位是乙公司而汽车的所有权人是丙厂甲驾车撞伤丁后无力赔偿于此情形谁应承当垫付责任?单从办法第31条的规定看丁应先从乙公司和丙厂中择一而诉一旦被诉人也无力承担则另行起诉另一人。这样会导致丁需起诉两次法院就同一事实审理两次于诉讼上并不经济。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厂实际上对丁承担的乃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乙公司和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为诉讼上的便利可将乙公司和丙厂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中载明乙公司或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其中一人清偿后另一人的义务便免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驾驶员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一、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指挥驾驶员、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