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车辆致人死亡要谁赔偿
导读:
刘中家属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那么代驾车辆致人死亡要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中家属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关于代驾车辆致人死亡要谁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星购轿车一辆从事兴山至宜昌旅客运输。2004年6月23日李星临时雇请万军驾驶该车载客四人自宜昌驶向兴山行至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由旅客龚一辉替换驾驶至兴山县境内3l2省道l05KM970米转弯处因雨天路滑车速过快龚一辉处置不当车辆冲出公路翻入6M下的河滩乘车人刘中(武汉市人)死亡四人受伤。兴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一辉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中家属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
审判
兴山县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照武汉市统计信息咨询中心公布的2003年武汉市的相关标准判决李星赔偿刘中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约20万元人民币超出标准部分请求予以驳回万军、龚一辉对被告李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赔偿责任主体一种意见认为李星雇请万军驾驶车辆万军未经雇主同意擅自将车辆委托他人驾驶致使损害事故发生李星可不承但事故赔偿责任由万军及肇事司机龚一辉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万军即非车主又非肇事司机将车辆委托有驾照的龚一辉代驾并无不当万军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及肇事司机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龚一辉系无偿帮万军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李星及被帮人万军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星系雇主万军系雇员、被帮助人龚一辉系帮助人损害事实发生于雇佣过程中应由李星承担赔偿责任万军未经雇主同意擅自将车交给对车况不熟、技能不可靠的龚一辉驾驶有重大过错应对雇主李星承担连带责任龚一辉在无偿帮助过程中在路况不良情况下违章超速驾驶遇险处置不当经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构成重大过错应对被帮助人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裁判时采纳了第四种意见。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责任方式一种意见认为车主李星对车辆没有实行有效的管理万军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龚一辉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驾驶遇险采取措施不力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其中龚一辉为主要过错李星、万军为次要过错可按过错大小比例分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共同行为致刘中死亡应由龚一辉赔偿李星、万军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由雇主李星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万军对雇主李星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人龚一辉对被帮助人万军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时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一)、雇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其他劳务合同关系都是用人者通过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增加在用人劳动过程中其他人受到损害的范围和风险相应增加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利益、风险、责任应当平衡一致受益人即雇主应当对受雇人劳动过程中对他人的损害负责。从而受害人得以公平救济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请求权。强化雇主的风险责任也有于于雇主加强有效的管理监督降低对社会的危险威胁。但是雇主对雇员的行为负责不是单纯的“冤有头、债有主”雇员不能有了保险栓就可以恣意行为。国家在着眼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雇主的合法权益也应获得当然保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主责任可以合理分担。除受害人自身过错应承担责任外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就应该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所谓共同侵权一般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李星因为在雇佣活动中雇员的劳动实际上是雇主手臂的延长雇员的行为就是雇主的行为而不是二者共同的行为。万军的劳动是通过龚一辉的帮助来实现的万军与龚一辉又另外形成无偿帮助关系龚一辉的行为被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法院可认定其在无偿帮助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帮助人万军承担连带责任。龚一辉虽为侵权行为人但不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只有在李星、万军未能赔偿的情况下龚一辉才进入赔偿程序。万军在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李星在未予赔偿的情况下万军则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案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不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而是雇员对雇主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人对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