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

导读:
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那么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关于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三、对此类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点??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