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关于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三、到了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