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隔天能否报警
导读: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那么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隔天能否报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关于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隔天能否报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隔天能否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离开现场没有报警隔天可以报警但是否受理由交通管理部门在三天内作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