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怎样确定一、案情介绍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怎样确定一、案情介绍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怎样确定
一、案情介绍
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200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钱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昌平区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左尺桡骨骨折行脾切除加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2009年4月17日钱某在昌平区中医院行取内固定术于2009年4月24日出院。钱某因伤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8758.6元。2009年8月6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80351.83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于2008年4月9日受伤诉讼时效应自2008年4月9日起算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三、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钱某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需要后续治疗又构成残疾其损失在治疗终结或定残后才能确定。钱某首次治疗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住骨科取内固定。故其首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终结。钱某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术同年4月24日出院。从治疗终结、损失能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钱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孙某关于钱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四、评析意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法官们的观点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或调解终结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通过以下分析来得出我的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
(二)治疗终结日
在现实中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被侵权人往往并不可以起诉原因是此时被侵权人伤情还不稳定医疗费用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不能确定被侵权人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并且被侵权人的治疗周期有长有短长的要数月甚至数年如果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被侵权人实际起诉时间将受到治疗时间的制约而对于治疗期间超过1年的等被侵权人治疗结束已过诉讼时效了被侵权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对被侵权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
故对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还能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但是如果被侵权人的首次治疗与再次治疗相隔的时间比较长(一年以上)则按照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即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其诉讼时效应该按照首次治疗结束后开始起算。虽然首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终结但与后续治疗相隔时间比较长为了避免权利人因为其他各种原因不按时进行后续治疗以致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则应该规定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在首次治疗结束后开始起算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另外需要指出有部分人认为被侵权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或者被侵权人需要伤残评定的可以将伤残评定之日即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对此我认为无此必要一般来说治疗终结日起起被侵权人的损失已经不再继续扩大了对于构成伤残的被侵权人可以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申请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伤残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其不构成伤残则起诉数额没有问题如果鉴定结果认为构成伤残也只涉及到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三项数额而这三项数额在治疗终结后不再继续增加这三项数额是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直接计算出来的数额是在治疗终结之后已经确定的数额故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增加三项诉讼请求并不复杂。而且这样做可以防止有的被侵权人虽然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使得时效期间的起算很被动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如果以伤残等级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则对于被侵权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故伤残等级鉴定在起诉之后根据案件的需要再进行鉴定比较合适不宜将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对于两次治疗相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自首次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本案中钱某的两次治疗相隔比较短其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术同年4月24日出院钱某的治疗终结日为2009年4月24日从此开始起算诉讼时效钱某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法院他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钱某的损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