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伤者新发现的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后伤者新发现的损害责任谁来承担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后伤者新发现的损害责任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后伤者新发现的损害责任谁来承担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后伤者新发现的损害责任谁来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后伤者新发现的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法院审理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律师看法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