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四)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那么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四)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关于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五)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九)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两种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种标准的赔偿金额相差非常大一般可能达到1.5倍。现在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判定适用何标准。城镇户口的都按照城镇标准而农村户口的则要考虑有没有连续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如果可以证明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主张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首要的就是要搜集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事实的证据。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是如此。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十三)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