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办法有哪些?

导读: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关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办法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