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会被终止
导读: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那么何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会被终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关于何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会被终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时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会被终止
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时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应注意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因此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