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点

导读: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注意什么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向哪个部门提出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三、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