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权利

导读:
倘其根本未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则债务人自可拒绝。相反倘若债权让与契约并无瑕疵而作为其基础之原因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存在着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说来债务人不能据之以对抗受让人。如果债务人不知有债权让与之情事于让与后通知到达前对让与人取得债权者则善意之债务人亦得以此项债权对受让人为抵销。倘若其债权之清偿期晚于所让与的债权则纵无债权让与之事实债务人也不能对原债权人主张抵销。那么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倘其根本未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则债务人自可拒绝。相反倘若债权让与契约并无瑕疵而作为其基础之原因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存在着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说来债务人不能据之以对抗受让人。如果债务人不知有债权让与之情事于让与后通知到达前对让与人取得债权者则善意之债务人亦得以此项债权对受让人为抵销。倘若其债权之清偿期晚于所让与的债权则纵无债权让与之事实债务人也不能对原债权人主张抵销。关于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权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权利
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保护债务人的权利
1.原则债权让与
既然是由原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其效果完全可以说是越过被让与之债务人而获得的对于债务人完全未得参与之债权让与在其后果方面决不能损害到债务人的正当的地位。因此保护债务人乃成为债权让与情况下法律必须确立的一项一般性原则。
2.债务人在债权让与时所拥有的抗辩
当债权让与发生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抗辩皆得以之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对于债权发生方面债务人所拥有的抗辩事由例如债权所由产生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力等是之谓债权不发生之抗辩。其次还包括构成权利障碍之抗辩如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此外所让与的债权倘是基于双务契约而生者则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也可以援用。总之凡属债权让与之时债务人可用以对抗让与人者不论其为抗辩权抑或为其他的抗辩皆可对抗受让人从而债务人之地位未因债权之让与而有何不同。但不意味说债权转让后至通知前这段时间里其不可以对受让人抗辩。
3.债务人基于债权让与产生之抗辩
受让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必以其有效受让债权为前提即受让人应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倘其根本未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则债务人自可拒绝。因此倘若债权让与契约有无效、被撤销或不生效力等效力方面的瑕疵存在债务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之以为抗辩。相反倘若债权让与契约并无瑕疵而作为其基础之原因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存在着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说来债务人不能据之以对抗受让人。根据债权让与契约之无因性原因行为之效力瑕疵并不影响于债权让与契约故也。
4.债务人基于债权让与后的情形产生之抗辩
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为给付的或其与原债权人间关于债权所为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的新债权人均应予以承受。但债务人在为给付或实施法律行为之时明知债权让与之情事者除外。
债权让与后在债务人与原债权人间发生诉讼而涉及债权的判决确定时债务人得以该判决向新债权人主张但债务人于诉讼系属(拘束)发生时明知债权已让与者不在此限。
5.债务人之抵销抗辩
债务人在债权让与前对于让与人有债权者虽双方之债权于债权让与契约成立后不复存在于原来之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但债权让与不应影响于债务人之法律地位故债务人于接受让与之通知时仍得以其自己对于让与人所有之债权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如果债务人不知有债权让与之情事于让与后通知到达前对让与人取得债权者则善意之债务人亦得以此项债权对受让人为抵销。然而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债权不论其取得在债权让与之前或在让与后通知到达前必其债权之清偿期应不晚于所让与之债权方得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倘若其债权之清偿期晚于所让与的债权则纵无债权让与之事实债务人也不能对原债权人主张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