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后还承坦公司债务吗
导读:
股东转让股权后还承坦公司债务吗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那么股东转让股权后还承坦公司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股东转让股权后还承坦公司债务吗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关于股东转让股权后还承坦公司债务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股东转让股权后还承坦公司债务吗
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
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
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
乙公司当时认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它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万一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的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有A公司这个股东在不管怎样都有能力如数偿还自己借出的这笔款项于是借给了甲公司。这笔债务尚未到期时A公司认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不符合自己未来的发展考量于是决定以低于自己出资时股价的价格(但是在合理范围内)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两个股东B、C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但B、C两个股东决定重新为甲公司设定经营范围转而投资房地产业。
不久房地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甲公司的偿债能力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极有可能面临破产。这样乙公司原本基于对甲公司大股东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笔款项在此时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预计的远期利益面临着危险。
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