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中虚曾债务如何认定犯罪
导读: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那么套路贷中虚曾债务如何认定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关于套路贷中虚曾债务如何认定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套路贷中虚曾债务如何认定犯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且通过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犯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