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关于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
以物抵债抵押物的价值超出抵押债务的超出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