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债务如何认定
导读: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那么亲属之间债务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关于亲属之间债务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亲属之间债务如何认定
债务人由债务人自己承担所以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真系亲属承担债务但如果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给直属或者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追加亲属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别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在这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也就是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是没有特别约定按份承担那就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他们任何一个人要全部债务。换句话说他们俩谁有钱你找谁要。如果是约定按份那就只能按合同约定该问谁要多少就要多少。
3、两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债务承担生效条件
(1)存在的债务真实、有效这个是前提条件如果债务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转移有些特定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也就是说涉及到债务承担的三方要达成协议。必须通知并且得到答复而不是简单的通知对方。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来说债务承担关系到偿还能力的问题当然需要经过他同意。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