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导读:
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的实质任务是确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进一步确立债务的民事责任。但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因债务未到期或不知道债务人离婚或因其他原因不主张债权,人民法院也不主动通知债权人参加诉讼,离婚当事人一般不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使离婚期间的债务处理进入债务诉讼的轨道。此时,即使离婚案件已经开始,人民法院也应终止离婚诉讼,在债务案件结束后恢复离婚诉讼。那么离婚诉讼中债务问题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的实质任务是确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进一步确立债务的民事责任。但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因债务未到期或不知道债务人离婚或因其他原因不主张债权,人民法院也不主动通知债权人参加诉讼,离婚当事人一般不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使离婚期间的债务处理进入债务诉讼的轨道。此时,即使离婚案件已经开始,人民法院也应终止离婚诉讼,在债务案件结束后恢复离婚诉讼。关于离婚诉讼中债务问题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处理可以称为离婚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理论上讲,这一阶段只处理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并不导致债务的实际清偿。但在实践中,现阶段的处理方式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未来债务的实际清偿产生直接影响,不仅直接影响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还会影响到什么程度。
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的实质任务是确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进一步确立债务的民事责任。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离婚案件中的债务是指尚未达到还款期限或者还款期限已过但债权人尚未主张清偿的债务。因此,实际清偿债务一般不会发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离婚诉讼中债务的实质性处理,无疑有两个前提:一是离婚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有效存在没有异议;二、离婚当事人对债务性质无异议(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单独债务)。没有这两个条件,很容易使离婚案件复杂化,偏离正常的方面。
因此,当离婚诉讼中出现债务纠纷,难以确定债务的存在和性质时,笔者的拙见是终止对债务问题的实质性处理,将债务问题放在债务案件中单独处理更为合适。目前,实务界很多人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开始采用。
但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因债务未到期或不知道债务人离婚或因其他原因不主张债权,人民法院也不主动通知债权人参加诉讼,离婚当事人一般不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没有债权人参与诉讼。这违背了程序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实体利益。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解决离婚诉讼中的婚姻问题和债务诉讼中的债务问题。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允许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债务,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债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债权人加入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加入诉讼,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请求加入诉讼。只有债权人参与离婚诉讼,离婚期间债务的处理才可能对债权人公平,其处理效果才能达到债权人。
当然,作为第三人,债权人参与了离婚诉讼。如果他与债务人或离婚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性质和分担有争议,也应终止处理债务的程序,债务问题应单独处理。如果债权人不参与离婚诉讼,就没有理由在诉讼中实质性地处理债务问题。
即使离婚当事人就债务分担达成协议,该协议也不应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使离婚期间的债务处理进入债务诉讼的轨道。此时,即使离婚案件已经开始,人民法院也应终止离婚诉讼,在债务案件结束后恢复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