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否有继承权
导读: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本案中,你与徐某在2004年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法同居,你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那么非法同居是否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本案中,你与徐某在2004年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法同居,你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关于非法同居是否有继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你与徐某在2004年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法同居,你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因此,你不能以配偶的名义继承徐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