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设立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
导读:
而作为全体继承人的成员,继承人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引申开来,以个人名义提起或者承担诉讼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全体继承人提起或者承担诉讼。该批复为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奠定了基础。那么为何要设立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作为全体继承人的成员,继承人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引申开来,以个人名义提起或者承担诉讼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全体继承人提起或者承担诉讼。该批复为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奠定了基础。关于为何要设立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设立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当被继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第三者侵害,需要法律救济时,由于我国对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缺乏相应的根据,使得继承人代表诉讼在实际操作上缺乏可行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法院对于部分继承人对第三者侵害提起的诉讼或者承担被继承人已提起的诉讼,机械地发出公告,通知所有继承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参与诉讼;而且,继承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对此均未有规定,有些法院为保守起见,规定了较长的时间。这样下来,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及时保障,而且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承担,促使当事人上访,越级上访,甚至激化矛盾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必须要引进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及时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从而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减少诉讼费用,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
二、设立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可能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在遗产处理前,被继承人的利益应作为全体继承人的共有利益看待。而作为全体继承人的成员,继承人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当第三者的不当行为影响到全体继承人利益的时候,继承人个人利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按照“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司法精神,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者承担诉讼维护全体继承人和个人的利益,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16号《关于父母的遗产由兄弟姐妹中的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为,对以个人名义登记产权证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产权证明,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引申开来,以个人名义提起或者承担诉讼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全体继承人提起或者承担诉讼。该批复为继承人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