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的权利归属、处置权的确定规则
导读:
一般情形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的处置权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二是夫妻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因感情破裂或其它原因不愿继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即夫妻间不能达成胚胎处置的合意,例如一方选择继续移植胚胎,另一方选择丢弃或者捐献胚胎,此种情形下,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胚胎处置权主体的认定应坚持夫妻共同行使胚胎处置权的原则。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不能启动冷冻胚胎的复苏,不能擅自处置胚胎。如二人不能达成合意,则不能享有胚胎处置权。此类胚胎仍应由医院根据患者签订的相关知情同意书中的处置手段进行处理,也可以认定为医院享有有限处置权。那么胚胎的权利归属、处置权的确定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情形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的处置权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二是夫妻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因感情破裂或其它原因不愿继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即夫妻间不能达成胚胎处置的合意,例如一方选择继续移植胚胎,另一方选择丢弃或者捐献胚胎,此种情形下,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胚胎处置权主体的认定应坚持夫妻共同行使胚胎处置权的原则。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不能启动冷冻胚胎的复苏,不能擅自处置胚胎。如二人不能达成合意,则不能享有胚胎处置权。此类胚胎仍应由医院根据患者签订的相关知情同意书中的处置手段进行处理,也可以认定为医院享有有限处置权。关于胚胎的权利归属、处置权的确定规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规则要旨】
一般情况下,胚胎的处置权共同归属于夫妻双方,不能赠与、买卖和继承,对胚胎的处置应获得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未经一方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下,夫妻另一方启动冷冻胚胎,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违背了不知情方的意愿,可视不知情方为一个单纯的精(卵)捐献者,不知情方与出生的后代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实务解析】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的处置权包括是否同意将冷冻胚胎移植进入妻子的体内选择权、剩余胚胎是否冷冻的决定权、何时启动冷冻胚胎复苏以及剩余冷冻胚胎最终用途及去向的处分权和管理权等。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作为生育权的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一般情形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的处置权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是几种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权问题:一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夫妻因死亡或其他情形均无法表达启动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的意愿,此种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主体应认定为已经不复存在。二是夫妻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因感情破裂或其它原因不愿继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即夫妻间不能达成胚胎处置的合意,例如一方选择继续移植胚胎,另一方选择丢弃或者捐献胚胎,此种情形下,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胚胎处置权主体的认定应坚持夫妻共同行使胚胎处置权的原则。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不能启动冷冻胚胎的复苏,不能擅自处置胚胎。如二人不能达成合意,则不能享有胚胎处置权。三是医院大量无主胚胎的处置权问题,一般情形下,无主胚胎尽管已经超过保管期限,医院仍会冷冻保管。此类胚胎仍应由医院根据患者签订的相关知情同意书中的处置手段进行处理,也可以认定为医院享有有限处置权。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247号王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见《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应经男女双方同意》(作者王芬,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