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应该如何转换呢
导读: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那么离婚程序应该如何转换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关于离婚程序应该如何转换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程序应该如何转换呢?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26条则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离婚诉讼的目的的介绍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