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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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时候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和“包二爷“现象但主要是指“包二奶“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这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然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另外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是否构成了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3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首先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鉴于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即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的概念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而不是传统习俗所理解的家族和家族成员其次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应被排除在外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维护利家庭的和睦稳定。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从学理上讲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故无论受害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赔标准是多少?
离婚损害赔偿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