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在离婚中的重要作用
导读: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那么手机短信在离婚中的重要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关于手机短信在离婚中的重要作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人证而言)。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
(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
(2)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
(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