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有哪些
导读:
2002年1月原告洪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兰与被告陈荣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霞陈丽所有”。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霞陈丽二人可依洪兰与陈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那么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2年1月原告洪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兰与被告陈荣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霞陈丽所有”。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霞陈丽二人可依洪兰与陈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关于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2年1月原告洪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兰与被告陈荣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霞陈丽(注二人均已成年)所有”。2003年8月陈霞陈丽以父亲陈荣拒不交付该套房屋为由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陈霞陈丽二人所有。
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霞陈丽二人可依洪兰与陈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对于该套房屋归属宜由洪兰与陈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洪兰与陈荣另行诉讼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
既判力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判决的终局性确定一种规范的秩序并使其相对地固定下来进而诱导社会秩序的依法形成。首先以判决形式固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作为后续交易行为的起点增强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无须担心判决会轻易被改变而使交易行为失去基础或者中断。其次有既判力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测性使从事交易的人们越有可能按判决所示的规范采取行动有利于秩序的形成。最后司法中判定的终局性意味着一旦判决成立确定即不再轻易给反复的谈判或讨价还价留下余地构成了司法作为另一种建构秩序样式的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