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导读:
凡属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诉讼离婚有以下几个特点只能由法院受理。诉讼外调解也叫诉前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调解。民法典32㈠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当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门?进行诉讼外调解的好处是由于上述“有关部门”都是当事人身边的或与当事人联系比较密切的单位对婚姻当事人的情况以及矛盾都比较了解。那么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凡属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诉讼离婚有以下几个特点只能由法院受理。诉讼外调解也叫诉前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调解。民法典32㈠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当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门?进行诉讼外调解的好处是由于上述“有关部门”都是当事人身边的或与当事人联系比较密切的单位对婚姻当事人的情况以及矛盾都比较了解。关于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
诉讼离婚也叫一方要求离婚或裁判离婚指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合意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诉讼程序处理离婚纠纷的制度。
凡属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因而不使用判决结案的方式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所以当属诉讼离婚的内容。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个特点
只能由法院受理。
别的任何机构都无此权力。
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自提起。
离婚问题与婚姻当事人的身份紧密联系他人代替不得。
争议的解决结果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决。
这是与协议离婚的一个根本的不同。
诉讼外调解
调解是我国处理离婚纠纷的重要方式按其性质可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内的调解。
诉讼外调解也叫诉前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调解。
民法典(2001修正案)32㈠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当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社会实际情况看主要应当是指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基层调解组织(乡镇政府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等。
进行诉讼外调解的好处是由于上述“有关部门”都是当事人身边的或与当事人联系比较密切的单位对婚姻当事人的情况以及矛盾都比较了解。由这些单位出面进行调解有利于及时缓解矛盾化解纠纷使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夫妻重归于好使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维持的当事人消除对立促使双方协议离婚。
既然是调解就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