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导读:
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那么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关于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第一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第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
2尽力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3强化庭前指导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4强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5完善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制定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离婚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以上就是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的介绍。总的来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力树立全案调解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成双方和解。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教工作给当事人解释法律阐明离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