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法定婚龄登记年龄结婚诉讼离婚怎么处理

导读:
2013年8月1日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本案为例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已年满二十周岁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那么没有达法定婚龄登记年龄结婚诉讼离婚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3年8月1日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本案为例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已年满二十周岁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关于没有达法定婚龄登记年龄结婚诉讼离婚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赵某生于1991年3月2日被告潘某生于1988年9月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9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结婚登记时虚报年龄民政部门将原告赵某出生日期填写为“1988年9月12日”核发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孩。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8月1日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未到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其登记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故本案应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按离婚案件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以起诉时的情况为准。以本案为例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已年满二十周岁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
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见宣告无效婚姻前应审查该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事由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并非该婚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四种无效情形之一就当然无效。且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成事实该即成“事实”以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如果简单否认这种身份关系势必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言之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宪法权利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宜允许婚姻的“无效”有条件地转化为有效即虽然在结婚登记时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