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认定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如何取证

孔孟廷律师2022.01.31461人阅读
导读:

(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首先妨害家庭危害社会。由于第三者插足过错方配偶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情关心和爱护还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三法律监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意义消除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危害性单靠道德约束难以奏效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其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家庭。那么认定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如何取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首先妨害家庭危害社会。由于第三者插足过错方配偶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情关心和爱护还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三法律监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意义消除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危害性单靠道德约束难以奏效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其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家庭。关于认定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如何取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第三者”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人均称为第三者。笔者认为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则叫“第三者”。

特征

(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

(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有的人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三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须是严谨准确规范的而“暧昧”是指态度用意含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不可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用它作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可取的不应将其与第三者介入等同起来。

(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类型

(一)感情寄托型。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矛盾冲突不断爱情逐渐消失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二)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型。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破裂的危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

(三)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一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三者”介入。而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责任感差的一部分人越会发生“第三者”介入问题。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

首先妨害家庭危害社会。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关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一旦感情发生危机移情别恋转眼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三者插足过错方配偶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情关心和爱护还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其次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家庭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有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温暖关爱和安全的家庭氛围中生活成长最终导致孩子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任自流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渊。另外通奸姘居现象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高离婚率正在侵蚀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着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愈演愈烈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法律监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意义

消除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危害性单靠道德约束难以奏效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其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仍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延续和稳定的发展的前提。对大多数已婚者而言保护婚姻保护家庭的完整甚过保护其他个人利益。通过法律加重红杏出墙沾花惹草的配偶一方的法律责任警示他们管住自己爱护自己的家庭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其次有利于第三者。实践中那些打着爱情幌子插足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最终也是大多身受其害成为被抛弃者。所以一旦法律得以出台除了监管第三者泛滥挖人墙角对第三者自身也是一种保护至少能及时遏制更多尚未深入的第三者赶紧收心保全自己。最后有利于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第三者以群体蔓延时便殃及到整个社会。社会道德风气被败坏原有的伦理秩序被打乱那整个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双管齐下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认定

(一)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二)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四)“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五)不希望结婚的通奸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通奸一般都是秘密的不一定必然妨害他人家庭。特别是在通奸双方都不希望结为夫妻的情况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把所有的通奸都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六)“第三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这种上当受骗的第三人时应更多地制裁欺骗者。

(七)如果离婚后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关系对待。

不过如果再婚后不是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而是进一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睦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八)“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像通奸包二奶一夜情等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首先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这些违法行为的方式必须有身体上的作为具体表现为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通奸一夜情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双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没有这些行为只有纯粹的“精神恋爱”“网恋”不得认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2具备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该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与配偶任何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具体表现为通奸包二奶一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3配偶权被侵害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一事实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

4存在主观过错。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的配偶一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三者”与其同居重婚通奸等此种情况下“第三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

五“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

(一)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

在婚姻家庭涉及“第三者”的案件中多数为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中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1照片作为证据。“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首先是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技术手段能较准确无误直观动态来再现案件事实。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3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证据形式。在“第三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证人证言应有大量证言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使用。在“第三者”案件由于当事人本身的素质和情感因素的作用实际生活中常有过激行为出现引起其他侵权案件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确凿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目前尚有争议。为此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他人非法跟踪非法拍摄等否则被调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调查公司还须承担法律担任。因此在“第三者”案件中当一方可能遇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当事人要采取合法的形式取证举证以保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明确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也明确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夫妻的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于不存在提供举证说明还要对举证不能承担全部的败诉风险。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相关信息以及侵权的事实往往非常隐蔽和不易被发现那么由于无过错方个人能力有限不易收集到诉讼中所需要的全部有利证据也就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笔者设想立法中有必要对类似案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从而对过错方加以限制对无过错方加以保护。由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隐秘性对无过错方的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采取跟踪偷录偷拍甚至不惜重金聘请私家侦探等手段来收集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无过错方通过上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法获取的证据经常被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依然是难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此以往受害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便难以实现。笔者认为为了平衡原告与第三者双方之间的权益协调公民的配偶权与隐私权这一问题应遵循“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那么对于处理好以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不应对无过错方的要求过于苛刻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可以适当的降低其证明要求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明事实的一般程度就应当是为达到了证据法所规定的证实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也印证了“法不强人所难”这一法理精神。其次无过错方配偶在掌握了其基本线索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危害社会秩序不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不触及对方最低要求的隐私权那么采取偷录偷拍等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手段不仅不予采纳而且应视为侵权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排除。最后设立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因婚外恋而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只要无过错方能够证实有过错配偶一方在夫妻生活中或家庭生活存在异常行为则可以推定无过错方的主张成立。对于第三者的免责情形我们也必须加以关注并强调即在第三者举证自己确实不知道婚姻一方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成为诉讼过程中的抗辩事由。

(三)加大“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第三者”是否要向夫妻中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导致离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人由此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当负赔偿责任。而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第三者”就应当就财产分配问题参与离婚案件的诉讼。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是夫妻婚姻出现问题所致“第三者”介入只是导火索谈不上什么侵权而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自由的原则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笔者在现实生活中了解到很多所谓“第三者”却成为受害者本来没有想破坏别人家庭只是夫妻中无过错方无端猜疑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打骂毁坏名誉甚至破坏“第三者”的家庭最后也毁了自己的家庭导致离婚这样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过错方。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

(四)构建和谐家庭既是一种孜孜以求的生活目标更是一种清旷豁达轻淡泊欲的生活境界

恩爱和睦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是人生旅途的温馨驿站是事业兴旺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源泉。笔者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看到太多的婚姻悲剧。笔者认为婚姻就是爱责任理解宽容和信任。爱就要彼此珍惜共同成长。另外笔者赞同婚前辅导提前防范在婚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引导人们理智而充满信心地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要学习婚姻家庭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沟通能力学习调适夫妻关系的技能总结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经验教训把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获得幸福婚姻。笔者认为和谐幸福需要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成熟的个性对伴侣尊重与接纳亲密的情感联系高质量的沟通。笔者认为夫妻双方要用心维情用法维权优化夫妻情感营造幸福婚姻促进家庭和谐。

(五)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理依据

首先从权利保护看“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配偶权。人身权是同债权和物权一样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应该承担的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在其权利归属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享有排除侵害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三者所侵害的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权具有伦理性和专属性一旦遭到侵害很难补救和弥补。所以对“第三者”的惩罚应是法律所承担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依靠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来解决。其次从权利性质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上保护的利益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法律应该为合法的权利提供救济如果夫妻之间的权利遭受第三者的侵害而不对第三者进行惩罚不将配偶权加于法律之上就会成为没有诉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和保障才能实现否则这就不是权利。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身份权在其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应该为这个权利提供救济才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维护。再次婚姻是一种伦理性契约它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化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第三者”侵害稳定的婚姻关系时法律应当规定对“第三者”的惩罚才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第三者”的惩罚不仅涉及到金钱的赔偿更重要的是“诉讼这一结果给予原告比用金钱赔偿更无限大的东西即对故意的权利侵害给以道德上的满足。”

(六)完善立法

在因第三者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必定是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共同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将有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互相独立互不干涉。即过错方依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则可以要求另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笔者认为第三者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包括精神伤害的抚慰金和精神权益损害的补偿金具体操作可参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无过错方能过明确的指出第三者则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将第三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未及时发现有第三者的情形下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操作中基于立法的完善最高院可以通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配偶权”明确纳入立法中。这样既维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性又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七)借助他人或组织说服与批评教育相结合促其转变

无过错方配偶可找第三者谈话要注意适当的方法和策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可对第三者严肃警告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可请第三者和过错方的亲属作疏导帮助工作。过错方和第三者有工作单位的单位领导应耐心说服帮助分清是非从而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改邪归正。对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过错方和第三者要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促其悔悟改过自新。

(八)加强婚姻道德和法制宣传

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五好”家庭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道德观。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制观念。明确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原则任何妨碍公民正当行使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都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的制裁。

(九)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构成重婚的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除民事案件处理外还应积极建议有关组织按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第三者的处理更为重要。

结语

解决第三者插足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立法部门要倾听群众的心声完善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受害人的利益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观念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其他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强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宣传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孔孟廷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1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