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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起算时间有哪些误区

许瑞林律师2022.01.31694人阅读
导读: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那么离婚撤诉起算时间有哪些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关于离婚撤诉起算时间有哪些误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

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准许经过审查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是不确定状态。

误区二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1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撤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次起诉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制约。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

误区三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如不向被告送达即让被告丧失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以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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