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有哪些规定呢

导读: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那么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有哪些规定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关于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有哪些规定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一)本条适用的主体
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二)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四)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原则上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但要是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则除外。各位需要注意我国仅仅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保护如果是已经转业或退伍的军人那么其婚姻按照普通人的婚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