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导读:
笔者认为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它与一般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据此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如果双方均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也是一个考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笔者认为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它与一般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据此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如果双方均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也是一个考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多数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之一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也有学者主张特殊构成要件说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限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套用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它与一般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据此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也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致使配偶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如果双方均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也是一个考验。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借鉴过错相抵原则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可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四种法定过错情形均为故意有过错的一方配偶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会导致离婚但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离婚发生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同一的因此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何为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
笔者认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事实
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关于适用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还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配偶一方过错与另一方所
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精神损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导致离婚的发生
就算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
根据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除此之外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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