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一回事
导读:
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都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一回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都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一回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λ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都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知识总结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奉行“谁主管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的同时应特别注意特殊举证规则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澄清事实从而使司法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