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导读:
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老夏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律中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老夏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关于法律中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子小杨随杨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为宜。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理。老夏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此案提出了婚姻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否离婚诉讼?本文就此问题发表拙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第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依照上述规定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其涵义亦出于此。
本案中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由夏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上也无法实施)而是夏某之父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夏某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这种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并不意味着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人有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无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代理是诉讼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实体法上的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
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而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不仅仅是其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影响到其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是否具备的问题这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所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的。
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包括对被监护人婚姻权利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六)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其中并没有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生活进行监护的职责。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离婚诉讼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不属上述中的第(六)种情形。当无行为能力的人配偶对其不尽抚养义务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要求扶养之诉当配偶对其遗弃或虐待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刑事自诉甚至当配偶有重婚行为时监护人可为其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更有甚者在配偶起诉离婚后若其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但监护人却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