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案件包含的情况
导读:
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那么军婚离婚案件包含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关于军婚离婚案件包含的情况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其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1条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
这里的“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定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组织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里的“军队在编职工”是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实行自愿原则。复函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