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要提供哪些证据
导读: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那么离婚诉讼一般要提供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关于离婚诉讼一般要提供哪些证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