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如何维权呢
导读:
但是夫妻财产知情权也应慎重使用。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滥用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可能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忠故意隐瞒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及购买的基金共计85万元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现金425万元。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如何维权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夫妻财产知情权也应慎重使用。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滥用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可能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忠故意隐瞒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及购买的基金共计85万元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现金425万元。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如何维权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收入理应是共同所有。因而作为所有人之一的夫或妻对配偶的财产状况及其经营状况势必享有合法的知情权这不但有利于家庭的合理开支也有利于发生感情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州市拟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证查询另一方的财产”不过是进一步保障和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的规定并不是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的必须要件而是夫妻关系走向灰暗化以后夫妻一方出于不求共同生活退而求得应有财产权益之次预防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的一个下策。
虽然破裂的婚姻中没有胜者但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女性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易受到更多的伤害。从法律上明确配偶的查询权利和有关部门应当办理的义务实践中就从法律上为女性提供了一条合法的“救济”途径的确是对经济能力处于弱势的女方的保护。但是夫妻财产知情权也应慎重使用。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滥用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可能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
案件回放
刘英与丈夫李忠生活多年后终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而走上了法庭。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两人都开始了新的生活。然而各自再婚不久两人却再次对簿公堂。
原来离婚后刘英从朋友处得知李忠离婚前在建行购买了基金并且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刘英非常恼火感觉被骗了一怒之下再次将李忠告上法院。
刘英诉称原被告2008年诉讼离婚在诉讼中被告李忠故意隐瞒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及购买的基金共计85万元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现金425万元。
离婚后还被前妻告上法院索要财产李忠也非常恼火辩称自己没有隐瞒行为基金是为儿子买的存款一部分是自己的工资收入一部分是借朋友的现金所以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0月30日诉讼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基金其中华夏全球基金939411份嘉实海外基金483610份2008年5月28日在南阳市商业银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275万元2008年7月20日在南阳市商业银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3万元截至2008年10月28日被告工资账户上存款余额1162128元。被告称商业银行的存款575万元中7500元是自己的另外5万元是2008年5月借朋友的因为原被告居住的两套房子价值有差额准备用于离婚分配财产时向原告补偿房子差额和购买离婚后的家居生活用品的。
法院认为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的基金应归原被告共有现原告主张分割应当分得一半份额。被告在银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及截至2008年10月28日被告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三项共计6912128元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收入应当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得一半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中的5万元是借朋友的准备用于离婚分配财产时向原告补偿房子差额和购买离婚后的家居生活用品的问题庭审中被告和其朋友均称该5万元是被告2008年5月26日借的但被告的存款时间是2008年5月28日和2008年7月20日借款时间与存款时间明显不符存款金额也不相符且2008年5月26日原被告的离婚判决书尚未形成房子和其他财产的归属尚不确定被告不可能预知一定要向原告补偿房子差额和购买生活必需品故被告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所购买的基金是为儿子购买因该基金的账户并非其儿之名而是被告的基金账户故被告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