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处理指南
导读:
离婚纠纷处理指南A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纠纷处理指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纠纷处理指南A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离婚纠纷处理指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纠纷处理指南
A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诉讼准予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C诉讼离婚的程序
可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起诉阶段需注意的问题有
一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须明确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诉讼时效问题。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原告不可以再起诉离婚。除此以外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起诉离婚。
三法院管辖问题。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提交的材料问题。诉讼离婚原告需提供起诉状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财产清单证据等材料。
审理阶段需注意的问题有
一亲自到庭应诉。离婚案件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须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会按撤诉处理被告若不出庭会缺席审理。
二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三调解程序。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判决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一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二一审判决离婚后15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结婚。需等15日后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后才可以再结婚。
D起诉离婚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起诉书
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41寸照片一张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7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E起诉离婚流程
一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离婚诉讼来说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诉求即离婚事实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确已破裂的受诉法院即有管辖权的法院(下面详述)。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要简要概括语言文明。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证明。
二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三举证范围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居民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户口证明(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明
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3财产情况的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调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调解会出现的三种结果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五判决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达不成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是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G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H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I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债务问题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J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的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离婚彩礼不能要回的情况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K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条件
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二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L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M离婚诉讼所需证据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