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遗产纠纷

导读:
一方婚前财产也与对方有关案例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凌姓老人与刘姓女士结为夫妻。至元月凌老人去世双方并未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刘凌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法院认为郭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权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其子的“独占”请求。点评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再一方面从整个民法典中看被继承人就继承对象的选择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作了限制性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那么再婚老人遗产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婚前财产也与对方有关案例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凌姓老人与刘姓女士结为夫妻。至元月凌老人去世双方并未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刘凌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法院认为郭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权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其子的“独占”请求。点评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再一方面从整个民法典中看被继承人就继承对象的选择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作了限制性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关于再婚老人遗产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婚前财产也与对方有关
案例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凌姓老人与刘姓女士结为夫妻。至元月凌老人去世双方并未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4月刘凌子女就凌再婚前的一栋房屋的继承发生争执。子女认为刘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凌婚前的个人财产则完全与刘某无关而且凌生前闲聊时曾经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无权继承该房屋。但法院判决却支持了刘参与继承的请求。
点评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凌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面民法典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再一方面虽然凌老人生前可能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本案却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凌老人有意则不应立口头遗嘱。
遗嘱无权处分婚后全部共同财产
案例郭与谢均是早年丧偶。2000年元月时年67岁郭与谢再婚。2018年双方购买了一套价值82万元的商品房。2018年9月郭担心自己虽年满41岁却因残疾而生活无着的儿子便瞒着谢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言明该商品房全部归儿子继承并由两位邻居证明。2018年6月9日郭突发脑溢血死亡。不久其子遂持遗嘱要求继承全部商品房遭谢拒绝。法院认为郭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权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了其子的“独占”请求。
点评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郭单方处理全部夫妻共有房屋明显是对谢所享有份额的侵害所超过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郭的遗嘱部分有效属于其能分割到的一半(41万元)应归其子继承属于谢自己可以分割得到的另一半则应归谢。再一方面从整个民法典中看被继承人就继承对象的选择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作了限制性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除此之外被继承人有权自主独立处分自己的遗产故虽然郭将自己遗产全部给儿子的“护犊”行为对谢存在不公的成分但并不影响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