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导读: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如果是处于国内原告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当出现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呢?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办(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那么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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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代理律师委托人律师证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
如果是处于国内原告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当出现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呢?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都会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
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二)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子女抚养安排如何处理
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
(三)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涉外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那么该怎么办呢?
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2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办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
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
需要注意到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一)确定诉讼法院的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
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